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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会议

文章来源:政协梅州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7-16      浏览次数:1963       打印本页

会议是中国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之一。全国委员会的主要会议制度有: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以及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等。此外,还有根据需要召开的专题座谈会、专题协商会、情况通报会、论证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

全体会议是中国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一般在每年3月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期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全体会议日程安排主要有: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发言会、界别联组讨论和分组讨论、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有: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计划和预算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荐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召集人主持。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各国驻华使节和新闻官旁听。

常务委员会会议是中国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要形式。常务委员会会议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举行三到四天。主要日程安排有: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发言会、听取报告或情况介绍会、专题分组讨论和小组讨论会等。主要任务有: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商讨论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研究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事务等;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等。

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会议是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其主要任务有: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讨论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拟定常委会议的日程和议程草案;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委会议的文件;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等。